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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刘活贞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活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452号被执行人刘活贞,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刘活贞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询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长安牌汽车;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调查后,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邦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