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刘活贞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活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452号被执行人刘活贞,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刘活贞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询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长安牌汽车;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调查后,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邦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