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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王洪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王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三八东路东城国际1号楼1单元12层1202号。法定代表人昌传军,经理。被执行人王洪杰,男,汉族,1976年3月5日出生,住德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洪杰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8月17日已全部强制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洪杰合同纠纷一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会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