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洋与赵明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洋,赵明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财保26号申请人:赵洋,男,汉族,1992年9月17日出生,住德州市齐河县被申请人:赵明键,男,汉族,住平原县申请人赵洋与赵明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明键驾驶的鲁N**-D019X号大型拖拉机一辆及车斗。申请人赵洋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明键驾驶的鲁N**-D019X号大型拖拉机一辆及车斗。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赵洋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