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5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平安与侯东升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安平,侯东升,董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对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用)(2017)鲁1482财保537-1号申请人:李安平,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侯东升,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董瑞华,女,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李安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侯东升、董瑞华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自己在德州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00元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李安平在德州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