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1行审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禹州市国土资源局、禹州市巨象种植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禹州市国土资源局,禹州市巨象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81行审309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关晓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冀建伟,该局土地执法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赵朝旭,该局土地执法大队中队长。被执行人禹州市巨象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金刚。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6月15日对禹州市巨象种植专业合作社作出的编号:2017-037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的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编号2017-037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限禹州市巨象种植专业合作社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968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禹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编号:2017-037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连耀辉人民陪审员 :沈彦云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梁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