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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秀贞、李达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贞,李达通,孙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孙秀贞,女,194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李达通,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孙岩,女,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孙秀贞与被执行人李达通、孙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秀贞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嵩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曲识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