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文丁、陈冬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文丁,陈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文丁。被执行人陈冬。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文丁、陈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刘文丁、陈冬支付信用卡分期还款166656元、违约金33331元等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刘文丁、陈冬限制高消费。现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05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续行申请书;逾期未提交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夏记香执 行 员 孙 静执 行 员 曹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