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2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邹某一与邹某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一,邹某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999号原告:邹某一,男,199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委托代理人:肖佩,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艺汾,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二,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河源大道北333号106-107号房。法定代表人:刘永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一诉被告邹某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邹某一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黄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叶东祥书 记 员 黄心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