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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亚栋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02刑初276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亚栋,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人,大专文化,无业。曾因犯非法经营罪,2011年9月2日被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1年9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3月2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因患严重疾病转监视居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栋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晋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亚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被告人王亚栋因个人原因从工作的晋城市宜信普惠贷款公司离职,离开公司后其利用自己掌握的贷款客户信息,欺骗被害人秦某某称秦在公司的贷款可以提前还款,并伪造合同,分三次骗取秦某某40000元。期间,被告人王亚栋为隐瞒被害人,自己为秦某某交付宜信普惠公司利息4170元。综上,被告人王亚栋诈骗作案一起,金额4000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王亚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惩处。开庭审理中,被告人王亚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予以定罪量刑的相关证据无异议。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王亚栋亲属退赔被害人秦某某本息43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秦某某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在公司的身份,虚构还款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亚栋能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亚栋亲属能退赔被害人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亚栋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结合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王亚栋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亚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郜万斌人民陪审员  邢建国人民陪审员  姬燕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 娜书 记 员  冯海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