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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薛颀与顾梦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颀,顾梦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257号申请执行人:薛颀,男,汉族,1970年10月21日生,,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顾梦之,男,汉族,1975年2月2日生,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薛颀与顾梦之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常州仲裁委员会2015常仲调字第340号仲裁调解书由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碧野审判员  刘 冰审判员  陈如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