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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特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凌玲、河南世贸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凌玲,河南世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特97号申请人:刘凌玲,女,汉族,1974年7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河南世贸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鹏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男,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刘凌玲与被申请人河南世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置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凌玲称:仲裁格式条款无效。事实与理由:1、申请人刘凌玲与被申请人世贸置业于2015年11月16日签订《房源预约协议书》,其中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依法提请郑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无合同争议方式解决选择性,属于霸王条款。被申请人世贸置业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无效,但仲裁条款是独立存在的,仲裁条款约定有效的,由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驳回申请人刘凌玲的申请。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刘凌玲与被申请人世贸置业于2015年11月16日签订《房源预约协议书》,其中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依法提请郑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本院认为,根据刘凌玲与世贸置业签订《房源预约协议书》的约定,双方争议解决的方式为提请郑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条款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的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综上,申请人刘凌玲以合同无效、仲裁条款约定不明确为由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凌玲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刘凌玲负担。审判长  王胜利审判员  秦 宇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