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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民初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秦明静与邵辉、张朕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明静,邵辉,张朕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263号之一原告:秦明静,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全,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邵辉,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张朕铭,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明静与被告邵辉、张朕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明静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朕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明静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明静撤回对被告张朕铭的起诉。审判员  刘寅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经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