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7民初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秦明静与邵辉、张朕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明静,邵辉,张朕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263号之一原告:秦明静,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全,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邵辉,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张朕铭,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明静与被告邵辉、张朕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明静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朕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明静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明静撤回对被告张朕铭的起诉。审判员 刘寅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经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