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4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4624周桂兰与陈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兰,陈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4624号原告:周桂兰,女,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平,男,197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周桂兰与被告陈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桂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被告陈春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桂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春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周桂兰借款及利息合计62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陈春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