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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7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郭月秀、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月秀,郭勇,刘长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715-1号申请人:郭月秀,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被申请人:郭勇,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青岛市。被申请人:刘长缨,女,195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月秀与被告郭勇、刘长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月秀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勇、刘长缨银行存款200000元,申请人郭月秀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月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郭勇、刘长缨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郭月秀名下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郭月秀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