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7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郭月秀、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月秀,郭勇,刘长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715-1号申请人:郭月秀,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被申请人:郭勇,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青岛市。被申请人:刘长缨,女,195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月秀与被告郭勇、刘长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月秀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勇、刘长缨银行存款200000元,申请人郭月秀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月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郭勇、刘长缨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郭月秀名下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郭月秀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