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岩与马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853号申请执行人李岩,男,194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盛通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马谦,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个体,现去向不明。本院在执行李岩与马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谦在各商业银行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部门,在证券登记部门无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备案登记的位于大武口区文明北路民乐小区**幢*单元***号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进行了轮候查封,经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登记的住所地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本案执行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宁0202执8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亚 飞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