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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陈现旺与何从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现旺,何从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843号原告:陈现旺,又名陈现明,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赵金啟,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从魁,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现旺与被告何从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现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现旺承担。审判员  常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