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陈现旺与何从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现旺,何从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843号原告:陈现旺,又名陈现明,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赵金啟,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从魁,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现旺与被告何从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现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现旺承担。审判员 常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