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破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临沭县良种繁育场申请破产重整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沭县良种繁育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破申21号申请人:临沭县良种繁育场。住所地:临沭县青云镇庙庄村。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负责人。2017年8月14日,申请人临沭县良种繁育场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临沭县良种繁育场于2014年03月26日在临沭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注册,系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3294953738447,经营范围是:农作物品种的试验、示范、繁育;良种鸡的推广,优质萍果繁育、加工、生产、销售及饲料的生产、销售。截止2016年10月31日,资产总额2,373,055.17元,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11,679,282.49元,经营存在严重困难,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沭县良种繁育场系事业单位法人,不是企业法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申请破产主体的规定。故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临沭县良种繁育场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3份,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星磊审判员 王旭波审判员 杨化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永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