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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余丽丽与宋新爱、宋怡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丽丽,宋新爱,宋怡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3045号原告:余丽丽,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宋新爱,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宋怡晓,女,38岁,汉族,住陕西省陵川县。原告余丽丽与被告宋新爱、宋怡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余丽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丽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皇甫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