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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执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黄莉、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莉,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3执18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莉,女,1994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吉县。被执行人:李军,男,1982年8月1日出生,住安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莉与被执行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浙0523民初5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发国人民陪审员  程磊磊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戚继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