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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督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邓一见、李小闯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一见,李小闯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9001民督21号申请人:邓一见,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代理人: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文刚,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小闯,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申请人邓一见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日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其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现因家中急需用钱,请求被申请人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小闯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邓一见借款100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李小闯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卫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