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7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志兵诉被告卫光兴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兵,卫光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7民初489号原告:周志兵,男,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被告:卫光兴,男,佤族,1986年4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兵与被告卫光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志兵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兵以已与被告卫光兴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而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志兵负担。审判员 殷定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