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秦永志、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永志,XX,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秦永志,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李建军,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作出的(2017)冀0503民初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XX、李建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银行的存款506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剑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良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