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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秦永志、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永志,XX,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秦永志,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李建军,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作出的(2017)冀0503民初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XX、李建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银行的存款506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剑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良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