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德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德昇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9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彦淖尔市德昇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燕,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利,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彦淖尔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嘉,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巴彦淖尔市德昇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彦淖尔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5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德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燕、王怀利,被上诉人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由于德昇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了新证据,对该证据是否采信直接影响案件的主要事实,且该证据需经鉴定后才能作出认定,故该案需由原审法院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57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德昇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边晓飞审判员 陈宏武审判员 李建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豆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