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赵守杰、赵守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守杰,赵守俊,刘风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民终35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守杰,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秋菊(系上诉人赵守杰之妻),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苹,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守俊,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风英,女,193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上诉人赵守杰因与被上诉人赵守俊、刘风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守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赵守杰系涉案土地的合法家庭承包人员。1988年,赵守杰父亲赵祯订立了家庭析产赡养分单,该分单经一审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有效。2000年赵祯将名下11.48亩承包土地均分给赵守杰、赵守俊耕种,赵守杰已属于涉案土地的家庭承包人员。2001年6月4日赵祯去世后,其丧葬事宜均由赵守杰一人操办,丧葬费用全部由赵守杰独自承担。赵祯名下的11.48亩承包土地在赵祯去世后也应由赵守杰、赵守俊继续承包。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形下,仅凭被上诉人的陈述就认定赵祯2000年将土地均分给赵守杰、赵守俊后,同年又因家庭纠纷将分给赵守杰的土地收回,赵守杰不属于涉案土地家庭承包人员的事实,明显与赵祯的后事由赵守俊一人办理并承担费用的事实不符。2.赵守杰应得土地承包收益被被上诉人强行代领,拒不归还。赵祯去世后,被上诉人依仗人多势众一直霸占赵祯分给赵守杰的5.74亩承包土地,并领取了土地承包收益(种粮直补、农资综合、农作物良种补贴和2014年占地补贴等费用)。3.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人证言等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下,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中,被上诉人仅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土地承包权的归属,一审法院仅依据被上诉人的当庭陈述,就认定涉案土地承包权的归属,明显属于程序违法。赵守俊、刘风英辩称:赵守杰有他的承包地,刘风英和其丈夫赵祯及其女儿们、赵守俊的承包地在一起。刘风英等人的承包地中不应该有赵守杰的份额,分地的时候赵守杰说不要地,也不赡养刘风英,然后刘风英将承包地给了赵守俊。赵守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5.74亩承包土地及国家农村土地补贴费用(从2005年至2016年底)12571.52元;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0.15亩土地安置补偿费9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0年,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上毛仪涧村实行了土地承包经营,赵祯家七口人(即赵祯、刘风英、赵守俊、李清莲、赵芳云、赵廷云、赵桂云)以赵祯为户代表,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16.07亩耕地。同年,原告赵守杰家3口人以赵守杰为户代表,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6.58亩耕地。2000年,赵祯曾将七口人名下其中的11.48亩土地平均分配给原告与赵守俊两人进行耕种,后发生家庭矛盾,赵祯收回分给两人的耕地。2001年,赵祯去世。以赵祯为户代表16.07亩家庭承包土地的变动情况如下:2004年6月份上毛仪涧村修高速公路占赵祯家耕地0.13亩,该地补偿款1755元由被告刘风英领取。2011年8月份修安马路占赵祯家耕地0.952亩耕地,该地2004年6月补偿款1755元、2011年8月补偿款1357元、2012年10月补偿款785元、2014年1月补偿款1000元、2015年1月补偿款1000元、2015年12月补偿款1100元、2016年2月补偿款1291元,均由两被告领取。被告刘风英的家庭承包土地0.5亩耕地。除去上述土地,赵祯家七口人承包经营的耕地还剩14.49亩(16.07亩-0.13亩-0.952亩-0.5亩=14.488亩≈14.49亩)。2011年铁厂占地5.17亩,该地2011年补偿款4855元、2012年补偿款4674元、2013年补偿款5397元、2014年补偿款5677元,2015年补偿款5677元、2016补偿款5677元。因被告刘风英要求原告对其进行赡养,所以原告要求继承父亲名下的耕地及耕地上的收益。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上毛仪涧村自1980年以户为单位分配承包地以来,至今没有调整过承包地,因此该村全部村民都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赵祯、刘风英系夫妻关系,赵守俊、李清莲系夫妻关系,赵祯系赵守杰、赵守俊、赵芳云、赵廷云、赵桂云父亲,刘风英系赵守杰继母,刘风英系赵守俊、赵芳云、赵廷云、赵桂云母亲。赵祯于2001年去世。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其中仅林地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但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草地承包经营权则不发生继承问题。因家庭承包经营权系以户为单位予以确定,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并非系某一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该类土地当承包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地仍应由该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的5.74亩耕地不是赵祯的个人财产,是以赵祯为户代表的7口人的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又因1980年,上毛仪涧村进行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耕地时,原告赵守杰家3口人已经以户为单位、以赵守杰为户代表,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6.58亩耕地。赵守杰与父亲赵祯各为一户承包土地。赵祯去世后,其承包地应由该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5.74亩耕地从2005年起至2016年底的国家农村土地补贴费用共计12571.52元(包括农民种地三项补贴6578.96元和厂占地补贴5992.56元)的诉讼请求,其中原告要求的农民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及农作物良种补贴5992.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上述补贴费用是国家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国家对于粮食直补款及上述补贴是政策性规定,粮食直补款及上述补贴是国家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原告并不是5.74亩耕地的承包人,不是国家上述补贴的对象,不应享受上述补贴。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中原告要求的厂占地的补偿款5992.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规定,该规定是指承包人死亡时在其承包经营期内所得的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而原告要求的厂占地补偿款不属于承包人赵祯死亡时在其承包经营期内所得的收益,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0.15亩土地被征用安置补偿费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守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3元,由原告赵守杰负担。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赵守杰提交了(2014)安龙民二初字第306号判决书一份,用于证明赵守杰和刘风英关于赡养义务已经经过法院判决,按照分家协议的约定,被上诉人应当将5.74亩土地交给赵守杰耕种,被上诉人庭审中所述不属实。赵守俊、刘风英对证据无异议。赵守俊、刘风英提交了(2016)豫05民申13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赵守杰对证据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赵守杰认可以赵祯为户代表,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土地的家庭成员为,赵祯、刘风英、赵守俊、李清莲、赵芳云、赵廷云、赵桂云。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我国农村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户内成员死亡的,由户内其他成员共同享有。上诉人赵守杰在1980年以其为户主取得了自己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赵祯为户主的7人家庭取得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赵祯死亡后,其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户内其他成员享有,由于赵守杰不是赵祯为户主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其不享有户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故一审法院驳回其要求返还土地及土地上的收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赵守杰认为其办理了父亲赵祯的丧葬事宜并独自承担了费用后应当享有父亲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赡养父母、办理父母后事的行为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应予支持,但与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上诉人赵守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3元,由上诉人赵守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