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武义县强英链条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武义县强英链条厂,许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65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武义县城武阳中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55286015-6。法定代表人裘豪。被执行人武义县强英链条厂,住所地武义县东南工业区(端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723733807995X。法定代表人许文英。被执行人许文英,女,1957年12月7日出生,住武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1月30日金华武义法院(2016)浙0723民初00199号调解书,于2017年07月2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许文英所有坐落于武义县城东升路6巷43号的房地产(房权证号:00××19号,土地证号:武国用(1997)第0006**号)。2017年08月21日吴勤良(身份证号:)以272431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许文英所有坐落于武义县城东升路6巷43号房地产(房权证号:00××19号,土地证号:武国用(1997)第0006**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吴勤良(身份证号:)所有。上述房地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欣荣审 判 员 潘饶赟审 判 员 陆伟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