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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姚国财、覃锦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国财,覃锦秀,蒙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姚国财,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覃锦秀,女,1982年4月4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蒙振波,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姚国财与覃锦秀、蒙振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蒙振波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燎原路36号白云小区一村9栋5-1号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蒙振波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蒙振波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燎原路36号白云小区一村9栋5-1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祖林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龙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