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忠生、李金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忠生,李金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徐忠生,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乐平市。被执行人李金旺,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乐平市。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徐忠生申请李金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金旺应支付申请人徐忠生执行款43636.6元,承担执行费554.55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房产,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281执2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生才审 判 员 吴礼东代审判员 王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保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