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恢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权太日、李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权太日,李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730号申请执行人: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指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康又珪,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宇轩花园11栋1层5号。法定代表人:权宁寿,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权太日,男,1967年12月27日生,朝鲜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蕾,女,1971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权太日、李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挖掘机货款548000元、律师费5555元、案件受理费933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55元、执行费8034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18起执行案件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500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现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并交纳执行费,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1676号、(2017)黑0103执恢7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