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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小冬与杨晓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冬,杨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3778号原告:李小冬,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原县。被告:杨晓玲,女,回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原告李小冬与被告杨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2017年8月28日原告李小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小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李小冬负担。审判员 白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