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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张满昌与蛟河市河南街道新民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潘秋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满昌,蛟河市河南街新民村村民委员会,潘秋香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858号原告:张满昌,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蛟河市河南街新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负责人:王宏彪,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山,蛟河市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潘秋香,女,1967年4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张满昌与被告蛟河市河南街道新民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潘秋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满昌、被告蛟河市河南街新民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宏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山、第三人潘秋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满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蛟河市河南街新民村村民委员会给付部队征用土地补偿款2107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张满昌系新民村北崴子屯村民,2003年搬入蛟河市居住,原房卖给外来户马占生。当时卖房契约由张满昌执笔写一份买卖交易合同,口头约定把张满昌的2块自留地给马占生种,没有协议。2014年部队回蛟河北崴子居住,征用了张满昌一人份的自留地。2016年部队征地款下来,村委会没通知张满昌,张满昌向村委会要征地款,村委会不给并让到法院打官司。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要回征地补偿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满昌以其自留地被征用,向本院起诉要求蛟河市河南街新民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土地补偿费,庭审中查明被征用地块土地补偿费已由潘秋香领取,潘秋香称领取的理由系其享有对该地块的使用权,本案实质争议系被征用土地使用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对张满昌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满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长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娇(本件2页,共印10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