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9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锦标与何国业、佛山市顺德区乐福五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锦标,何国业,佛山市顺德区乐福五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9846号原告:杨锦标。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碧霞、郭鹏喜,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国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福五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黎倩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方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斯,该公司员工。原告杨锦标与被告何国业、佛山市顺德区乐福五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福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锦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碧霞、被告何国业、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乐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国业赔偿原告事故损失合计104273.16元;2.判令被告乐福公司对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国业赔偿原告事故损失合计110421.38元(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3941.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770元、误工费10880元、残疾赔偿金75368.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61.33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9000元、鉴定费15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2日10时52分许,被告何国业驾驶粤X/×××××号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粤X/×××××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国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乐福公司是粤X/×××××号小型轿车的所有权人,并为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相关保险。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何国业辩称,无异议,已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26784.74元、维修费2315元、拖车费80元、护工费100元、伙食费542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一、被告保险公司承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二、对原告各项诉请意见:1.医疗费由法院核实总金额及对方垫付部分。2.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无异议。3.营养费应当提供医嘱佐证。4.交通费没有票据佐证,同意赔付500元。5.误工费不予确认,原告没有提供误工证明。6.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同意支付。7.由法院核实被扶养人情况。8.被告乐福公司已经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减少。三、本次事故发生于2016年11月22日,应当按照2016年赔偿标准计算相关赔偿金。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2日10时52分许,被告何国业驾驶粤X/×××××号小型轿车自西向北方向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羊大路市良路路口时,与自北向南方向行驶的由原告驾驶的粤X/×××××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当日对上述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国业的违法行为是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当天被送至顺德和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右肩锁关节脱位;2.右肩喙突骨折。原告于2016年12月3日出院,出院时医嘱建议:1.加强功能锻炼;2.建议暂时休息一个月,术后1年拆除内固定物;3.定期复查,每个月复查1次,不适随诊。出院后,原告于2016年12月4日至2017年5月26日先后在佛山市中医院、顺德和平外科医院进行门诊复诊,医嘱建议原告休息至2017年4月4日。原告因上述治疗自行支出医疗费3877.22元,被告乐福公司垫付医疗费26784.74元、护理费100元、伙食费542元。2017年4月7日,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受原告委托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右肩锁关节脱位,右肩喙突骨折,遗留右上肢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了鉴定费1500元。另查,杨某某(1938年1月11日出生)为原告的父亲,生育了包括原告在内共五个子女,原告及其父亲均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居民。原告驾驶的粤X/×××××号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受损,被告乐福公司为原告垫付维修费2315元、拖车费80元。被告乐福公司是粤X/×××××号小型轿车的所有权人,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100万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从2016年3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被告何国业系被告乐福公司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告及三被告均同意不需追加被告何国业的工作单位为本案被告。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合共130401.89元(计算详见附表,包括被告乐福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维修费、拖车费)。原告损失的相应项目按《广东省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于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130401.89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500元、护理费770元、残疾赔偿金78229.93元、误工费6745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维修费1920元、拖车费80元,合计107744.93元。余款22656.96元(130401.89元-107744.93元),因本案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一方机动车驾驶人即被告何国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方机动车驾驶人即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100万元)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上述余款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乐福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共29821.74元,该款应视为代被告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赔偿款,故抵减后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应向原告支付100580.15元(107744.93元+22656.96元-29821.74元)。被告保险公司已在相应保险赔偿限额内足额赔偿原告的损失,故被告何国业、乐福公司不需再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超出部分,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一次性向原告杨锦标支付赔偿款100580.15元;三、驳回原告杨锦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4.21元(原告杨锦标已预交),由原告杨锦标负担112.21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担11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雅附表: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何国业、保险公司的意见本院认定及理由一医疗费30661.96元3941.45元被告何国业:被告乐福公司已垫付医疗费26784.74元。被告保险公司:法院核实医疗费总额及另两名被告垫付的费用。原告自行承担的医疗费及被告乐福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合计30661.96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1100元被告何国业:垫付伙食费542元。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依原告主张。三护理费770元770元被告何国业:垫付护理费100元。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依原告主张。四营养费500元2000元被告何国业、保险公司:应当提供医嘱佐证。酌定。五交通费500元3000元被告何国业、保险公司:没有票据佐证,被告保险公司同意赔偿500元。酌定。六误工费6745元10880元被告何国业、保险公司:没有误工证明。原告没有提供收入证明,故可参照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月计算,误工时间从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4月4日合计134天,故原告的误工费为6745元(1510元/30天×134天)。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何国业、保险公司的意见本院认定及理由七残疾赔偿金78229.93元78229.93元被告何国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2016年的赔偿标准计算,法院应核实被扶着人的情况。1.残疾赔偿金,原告因事故致身体十级伤残,原告属城镇居民,故残疾赔偿金应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75368.6元(37684.3元/年×20年×0.1)。2.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杨某某是原告的父亲,至原告定残之日已年满75周岁以上,其生活费应合计为2861.33元(28613.3元/年×5年×0.1×1/5)。两项合计78229.93元。八鉴定费1500元1500元被告何国业、保险公司: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依原告主张。九维修费2315元被告何国业、保险公司:无异议。根据被告何国业提供的发票予以确认。十拖车费80元被告何国业、保险公司:无异议。根据被告何国业提供的发票予以确认。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9000元被告何国业、保险公司:被告乐福公司已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减少。原告因事故造成身体十级伤残,综合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生活水平等因素,原告主张过高,本院予以酌定。赔偿项目合计130401.89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