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邹水姣、姜燕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水姣,姜燕,衢州市柯城大浪淘沙休闲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913号申请执行人:邹水姣,女,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姜燕,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大浪淘沙休闲会所,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30802602105075,住所地:衢州市区五圣街86号。经营者:祝麒,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邹水姣、姜燕与被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大浪淘沙休闲会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86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童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