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兰兰与马明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兰兰,马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422号原告:马兰兰,女,生于1995年6月6日,回族,农民,文盲,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石那奴村东坪庄**号。被告:马明龙,男,生于1996年8月1日,回族,农民,文盲,住甘肃省广河县阿里麻土乡贾家村1社***号。原告马兰兰与被告马明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8月16日,原告马兰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兰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兰兰免予缴纳。审 判 长 马桂莲审 判 员 沙玉忠人民陪审员 陈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雪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