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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何军宏与兴仁县东方薏珠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宏,兴仁县东方薏珠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343号原告:何军宏,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兴仁县东方薏珠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李关乡田坝村大地组。法定代表人:刘龙贵。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何军宏与被告兴仁县东方薏珠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何军宏于2017年8月25日以与被告兴仁县东方薏珠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因与被告和解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军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何军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林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燕奋?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