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4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毛金祥申请执行谭多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金祥,谭多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毛金祥,男。被执行人:谭多有,男。关于毛金祥申请执行谭多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建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云25民初1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毛金祥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谭多有偿还申请执行人毛金祥借款25000元,已履行8000元,剩余部分暂无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多有无存款,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经穷尽一切执行程序和措施,仍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水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4执11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未按协议履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员 林重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云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