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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977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光,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罡,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建忠,男,196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8元,由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修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翟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