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4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蔡滔与贵州惠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滔,贵州惠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4588号原告:蔡滔,男,1995年5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铃,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被告:贵州惠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醉美大道惠邦国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DKAU74P。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彦,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幸福,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诉讼代理。原告蔡滔与被告贵州惠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蔡滔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滔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滔承担。审判员 胡应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高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