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5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滑县国宾大酒店有限公与孟潇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孟潇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186号原告滑县国宾大酒店有限公。被告孟潇洋,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潇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滑县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滑县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