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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4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国志与巴林左旗碧流台镇南杨家营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志,巴林左旗碧流台镇南杨家营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4230号原告:吴国志,男,194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被告:巴林左旗碧流台镇南杨家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巴林左旗碧流台镇南杨家营子村。法定代表人:王金和,主任。原告吴国志与被告巴林左旗碧流台镇南杨家营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吴国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的应分给的土地11.025亩;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998年第二次土地调整,原告分得了14.7亩土地。2002年春原告去赤峰给儿子看病,村委会私自把原告的三口人11.025亩土地给原告分了,分给了第八小组了,原告回来后发现土地被分了,就找村委会要,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原告原来应上缴的各种税费全部交清,我现在有1998年第二次土地调整时的土地使用证、各种税费的单据,根据巴林左旗碧流台镇人民政府碧证发(2010)9号关于南杨家营子村请示问题的批复,现在要求被告立即退还原告三口人的土地,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国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利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百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