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申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史小龙、冯保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史小龙,冯保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申1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史小龙,男,汉族,1964年7月8日生,住修武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保星,男,汉族,1989年1月22日生,住修武县。再审申请人史小龙与被申请人冯保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8民终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史小龙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一二审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及庭审过程,可以充分显示被申请人的房屋二层房顶现浇部分不是申请人负责施工,该部位的质量问题也不应由上诉人负责,更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交刘小水等人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多名证人证言,结合当地的建房习惯,综合认定史小龙对冯保星家房屋二层现浇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提交的刘小水等人的证明材料,不具有逾期提供证据的正当理由,不属于新证据。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史小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 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