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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7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志祥、秦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志祥,秦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666号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35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旗,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伟,男,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华,女,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赵志祥,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秦丽娟,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祥、秦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计1218元,由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远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燕超书 记 员 刘博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