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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熊世高与邱云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世高,邱云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594号原告:熊世高,男,199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邱云鹏,男,1989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址不详。原告熊世高与被告邱云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向原告送达催交案件公告费的通知。原告熊世高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公告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熊世高撤回起诉处理。已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世高负担。审判员  范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