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滕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31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3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兰西县。被执行人:滕某某,女,1967年1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滕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每年给付赡养费人民币2352元、案件受理费7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3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