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吴井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琼0106刑初706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井某,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口市鑫源物流公司员工,安徽省毫州市人,家住安徽省毫州市,现住海口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2017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吴井某饮酒后驾驶琼A×××小型轿车,途径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夜店纯K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拦截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随后,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吴井峰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14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井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幅度内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吴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吴井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吴井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吴井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符殷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胡程书记员陈家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