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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东霞、陈彦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东霞,陈彦辛,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财保42号申请人:李东霞,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莘县。被申请人:陈彦辛,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莘县供电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莘县。被申请人:王燕(系被告陈彦辛之妻),女,1973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十八里铺联校职工,住山东省莘县。申请人李东霞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东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燕在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八里铺支行915081200010101908409工资账户上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520元,暂有申请人李东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种伟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