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7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序战与朱继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序战,朱继兵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80号原告朱序战,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建飞,陕西银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继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博,米脂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序战与被告朱继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序战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序战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序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朱序战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永智审 判 员  魏红梅人民陪审员  常鹏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艾亚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