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序战与朱继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序战,朱继兵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80号原告朱序战,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建飞,陕西银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继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博,米脂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序战与被告朱继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序战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序战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序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朱序战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永智审 判 员 魏红梅人民陪审员 常鹏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艾亚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