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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民终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彭永平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市赫山区益农水稻种植农民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永平,益阳市赫山区益农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永平,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益阳市赫山区益农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军山,该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太庚,益阳市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彭永平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市赫山区益农水稻种植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种植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7)湘090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彭永平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永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上诉人彭永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立群审判员  谌丽霞审判员  刘文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