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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4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潘桥交夏汽车快修经营部与王正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潘桥交夏汽车快修经营部,王正峰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4244号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交夏汽车快修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焦下村新桐路65号。经营者:朱晓雪,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王正峰,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交夏汽车快修经营部与被告王正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交夏汽车快修经营部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交夏汽车快修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交夏汽车快修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夏旭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绵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