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占育、高建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占育,高建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2747号申请执行人徐占育,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高建基,男,1995年6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占育与被执行人高建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建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占育借款本金、公告费共计3260元及相关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高建基的银行存款3260元和相关利息等,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