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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家彬、伊民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家彬,伊民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69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朱家彬,男,汉族,1983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杰、李源(实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伊民选,男,汉族,1979年8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月,张龙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郑开大道**号。负责人:朱亚鹏,任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环路南段西城名都**号楼1.**层*****号房。负责人:姬建军,任总经理。上诉人朱家彬因与被上诉人伊民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豫0212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2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家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8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 荟审判员 李新广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亚娜 关注公众号“”